金良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良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偃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商都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6727520B。法定代表人:腾中亮,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营房口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35523355Q。法定代表人:史金良,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史金良,男,1967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
被执行人:徐荣芳,女,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洛阳市双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木阁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716789637。法定代表人:史金贵,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史金贵,男,1955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
被执行人:杨凤月,女,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
被执行人:史文博,男,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陈向艺,女,199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良电缆有限公司、史金良、徐荣芳、洛阳市双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史金贵、杨凤月、史文博、陈向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81民初3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执行人金良电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300万元及2019年6月23日之前的利息491847元,此后利息按照月利率7.8%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洛阳市双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史金良、史金贵、史文博、徐荣芳、杨凤月、陈向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75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56375元,由被执行人金良电缆有限公司、洛阳市双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史金良、史金贵、史文博、徐荣芳、杨凤月、陈向艺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金良电缆有限公司、史金良、徐荣芳、洛阳市双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史金贵、杨凤月、史文博、陈向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金良电缆有限公司、洛阳市双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史金良、史金贵、史文博、徐荣芳、杨凤月、陈向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金良电缆有限公司、洛阳市双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史金良、史金贵、史文博、徐荣芳、杨凤月、陈向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6月2日申请人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81执3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占和
审 判 员 :赵国钧
人民陪审员 :郭凤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代书 记员 :郭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