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诚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执1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 省**市金川区桂林路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78400479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安东路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7889461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1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金川区开发区××路××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制品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法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建设工程监理费150000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天 审判员  **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