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执1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
省**市金川区桂林路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78400479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安东路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7889461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1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金川区开发区××路××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制品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向法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建设工程监理费150000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天
审判员 **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