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26民初6961号
原告(反诉被告):温州新消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江路198号新世纪商务大厦B幢6层603室北首。
法定代表人:卢丽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迅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平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鳌大道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锋,院长。
被告(反诉原告):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兴良路2号(审批中心大院中介机构服务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圣雷。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方景,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勉弟,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新消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消公司)与被告平阳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平阳医院)、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平阳政府投资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依被告申请对案涉一台机组的质量委托鉴定,双方对其中七台机组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鉴定后,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被告提出反诉,本院将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新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濮迅诺,被告(反诉原告)平阳医院、平阳政府投资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勉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21.20万元及利息损失(其中47.80万元自2018年1月28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73.40万元自2018年4月27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60.60万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0.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诉讼中,新消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2.7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2.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28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4日,原告(原名浙江新消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更名)与两被告三方共同签订《平阳县人民医院异地扩建工程冷热水机组中央空调设备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特灵”品牌空调设备,合同总价606万元,还约定了付款等事项。原告依约支付了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60.60万元后,被告于2016年3月21日出具结算票据。根据供货合同第三节第10条第1项约定,被告于2016年3月向原告支付了合同总价10%预付款60.60万元。此后,由于被告工程自身问题,一直未通知原告供货,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2016年10月,平阳县工务局(现已更名为平阳政府投资中心)成为涉案供货合同的合同主体继续履行合同。2017年7月13日,被告与原告沟通落实供货事宜,并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其中第3条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变更合同款支付规定:卖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分批供货,货到工地经买方、监理检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货款的60%;设备到工地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合格后货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因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导致设备无法完成调试,期满6个月时货款也应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并退还履约保证金。”原、被告签订涉案补充协议书后,原告按照被告的通知,于2017年7月27日、2017年10月26日分批将空调设备送至场地,并经被告及监理单位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项目监理部检验合格,被告亦依约支付了该批货款的60%。此后,被告在约定6个月期满后,由于工程现场问题,仍不具备调试条件,经原告催讨后,被告拖延不付约定货款付至90%的余款121.20万元及履约保证金,现未付余款为12.70万元。综上,两被告拖延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平阳医院、平阳政府投资中心答辩称:(一)原告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不合格,故无权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被告现场于2017年10月通电即具备单机调试条件,原告应在设备到货后立即主动调试,并于6个月内调试完毕,而不是等被告通知后才调试。但原告一直未调试,构成违约,导致2018年7月16日联合调试时出现问题,故被告无需支付货款。(二)原告应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
反诉原告平阳医院、平阳政府投资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更换一台R×××××螺杆式风冷热泵冷(热)水机组,并要求质保期为4年;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因上述机组质量问题而产生的鉴定费136785元;3.判令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21.20万元(606万元×20%);4.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履约保证金60.60万元;5.判令反诉被告交付上述机组的端口协议、机组特种设备证、压力容器说明书;6.本案反诉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就平阳县人民医院异地扩建工程中所需的冷热水机组中央空调设备进行公开招标,反诉被告成为中标供应商,双方于2016年2月24日签订供货合同。工程安装完成后,双方就机组质量、货款支付、机组配件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反诉被告于2018年9月2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121.20万元及利息损失。后反诉原告多次与反诉被告协商调试空调机组问题,希望反诉被告暂时搁置纠纷,对尚未发生质量问题的七台机组启动调试、安装控制面板、指导使用,遭到了拒绝。在法院组织调解时,为保障医院病人切身利益,反诉原告无奈之下同意了(2018)浙0326民初696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内容,支付了尚未发生质量问题的七台机组款项,并退还了履约保证金。诉讼中,法院经反诉原告申请对案涉一台机组质量委托鉴定,鉴定报告中提出破裂铜管存在质量问题,铜管破裂会导致制冷剂泄漏、润滑油进入水系统,会导致压缩机及相关电气系统受损,涉案机组存在质量缺陷。关于质量问题的纠纷处理,双方合同一般条款第13条约定:“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0日历日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双方合同一般条款第15条约定:“……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到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双方合同特殊条款约定:“若在供货过程中发现卖方提供产品配置或技术要求达不到投标时承诺的要求,则买方有权对卖方处以合同总价10%-20%的违约金,并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甚至取消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且此违约金不作为最终赔偿”。根据鉴定意见书及合同相关约定,反诉原告认为上述机组整体质量已受到故障影响,维修并不能解决安全隐患问题,更换机组并延长质保期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此外,产生鉴定费、运费、更换费用均因反诉被告提供不合格产品造成,应由反诉被告承担。根据合同约定,基于上述机组的质量问题,反诉原告有权对反诉被告处以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据此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21.20万元并退还领取的履约保证金60.60万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反诉被告一直未向反诉原告提交风冷机组端口协议、机组特种设备证、压力容器说明书等材料,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应交付上述单证和资料。反诉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反诉诉讼费用应由其承担。
反诉被告新消公司答辩称:(一)反诉被告的设备均有合格证、检验报告,且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进场,不存在质量问题。经反诉被告及特灵品牌厂家分析,应是反诉原告注水试压后未放水,机组铜管内的水结冰膨胀导致铜管破裂,属反诉原告保管不善的责任。涉案鉴定报告存在问题,该鉴定不能推断出铜管或机组存在质量问题。(二)反诉原告未于2018年1月8日支付货款,已逾期付款。设备调试需要通水通电、埋设管道等条件,工地直到2018年7月才具备调试条件,迟于应付货款时间,且反诉被告对调试仅有指导义务,故其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拒不付款于法无据。(三)即使争议机组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应进行修理以达到性能要求,不应无条件更换,对反诉原告要求的质保期为4年无异议。(四)鉴定发生于反诉原告违约后,鉴定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且对鉴定费的合理性也有异议,鉴定人员是否需要这么多有异议,鉴定费中包含维修费但未见维修情况。(五)即使争议机组存在质量问题,违约金支付前提应是供货期间发现存在问题,现供货不存在问题,合同所涉八台机组中七台已经履约完毕,约定违约金远高于争议机组价款30%,应认定为过高,应予调整。争议机组是一台同型号机组的备用机组,一般无需启用,对原告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及任何影响,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故原告主张违约金应不予支持。(六)履约保证金依约应于2018年1月28日无条件退还,且合同中还存在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反诉原告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缺乏依据。(七)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要交付争议机组的端口协议、压力容器说明书,但反诉被告可以交付,特种设备证应由业主方办理,反诉被告可予以配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针对新消公司提交的产品合格证、机组质检报告、检验报告、产品最终检验报告,平阳医院、平阳政府投资中心认为其确有收到货物及合格证等,合格证仅是有关部门对同类产品抽检的结果,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交付的产品是否实际合格。本院认为,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并不能说明新消公司交付的产品实际不存在质量瑕疵,故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针对新消公司提交的平工务[2018]73号文件,文件内容载明平阳医院一方通知新消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到场进行空调系统联合调试,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文件其他内容不涉及本案关键事实,本院不予确认。针对新消公司提交的调试情况说明,该说明系新消公司单方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定。针对新消公司提交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材料复检报告,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机组的铜管质量情况,故不予认定。针对新消公司申请证人罗某出庭作证的证言,因该证人的工作单位系涉案空调机组铜管供货商,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针对平阳医院、平阳政府投资中心提交的专题会议纪要、签到表及新消公司提交的说明函、异议函及收条,本院认为,新消公司主张会议纪要内容失实且已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亦无证据表明新消公司认可会议纪要内容,而说明函、异议函内容亦是新消公司单方陈述,故均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针对鉴定费发费,平阳医院、平阳政府投资中心无异议,新消公司认为鉴定人员中有四位专家并非理化类专家,且鉴定报告中表明费用包含更换铜管维修费,对鉴定费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鉴定费系鉴定机构在鉴定中收取的费用,根据鉴定报告应是包含更换破裂铜管费用,本院对此予以认定。针对依平阳医院、平阳政府投资中心申请而由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及回复函、情况说明,平阳医院、平阳政府投资中心均无异议,新消公司发表如下意见:(1)鉴定人员中只有一位是理化方面专家,其他四位均是空调方面专家,而本案鉴定是理化鉴定,且鉴定人员未出庭接受质询,故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2)铜管是否合格应检测铜管基体成分及极限强度,断口之外的铜管基体经鉴定机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说明铜管质量没有问题。而鉴定机构对断口仅检测表面覆盖物,使用的扫描电镜方法不是化学成分检测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该方法只适用于检测表面成分。(3)铜管是因内部水瞬间结冰后内部压力过大、铜管韧性过载而发生胀裂,鉴定机构的回复函、情况说明也可印证。(4)铜管取样拔管时,因管孔与铜管管径的大小基本一样,铜管受到挤压,断口表面已受磨损,铜管表面覆盖物有氧化铜,说明断口已受污染。镀锌管中流通自来水,锌溶解于普通自来水的速度很慢,但铜管外的制冷剂可能从断口腐蚀到水,铜管断口表面覆盖物中的锌可能来源于镀锌管中锌溶解于腐蚀性水。本院针对新消公司异议及鉴定报告能否采用分析如下:(1)经本院通知交费后,新消公司未予交纳鉴定人员出庭费用,鉴定人员虽未到庭但已对新消公司书面异议作出明确书面回复,故鉴定人员未出庭并不影响鉴定报告能否采用。新消公司亦确认鉴定人员中包含理化方面专家及空调方面专家,本院认为鉴定人员组成符合鉴定需要,并无不妥。(2)新消公司认可鉴定机构关于韧性过载超过铜管强度极限而致破裂的推断,主张是铜管内水瞬间结冰将铜管胀裂。根据鉴定机构情况说明中的实验,正常铜管外径为25.31mm,将其他段铜管两端密封并注满水以-3℃冷冻12小时后仅发生局部均匀鼓胀,解冻后重新注满水以-18℃继续冷冻12小时原鼓胀部位达34.86mm才发生破裂。本院认为,本地并不存在足以使水瞬间结冰的低温,也不存在持续低温的情况,其他段铜管在水结冰持续时间不长情况下亦不会胀裂,故新消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从取出的铜管来看,铜管断口处附近并无大幅鼓胀,与鉴定机构实验中其他段铜管破裂时的鼓胀形态完全不一致,足以说明断口处承受极限强度远不如其他段铜管。(3)新消公司主张铜管断口已受污染、氧化、磨损,断口表面的锌来源于镀锌管中锌溶解于被氟利昂腐蚀的自来水。本院认为,氟利昂不溶于水,与铜管连接的镀锌管内流通的是自来水,不会溶解锌,自来水中锌的含量极低,新消公司对断口处的锌元素来源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铜管断口仅2-3cm长,检测时将断面纵向分为A、B、C、D四个区域,A、B区检出锌含量分别9.7%、9.5%,而C、D区无锌元素,若锌来源于铜管外部污染,这么小的断口应是全部受影响,不可能存在仅有部分区域覆盖物含锌的情况。鉴定报告中明确断口附近内表面未发现明显的挤压磨损痕迹,退一步讲,即使存在一定磨损,断面是不规则曲线,也不可能存在某两个区域断面覆盖物中锌元素全被磨损掉的情况。(4)铜管很可能仅因断面这一微小部位成分不达标才在此处发生破裂,其他部位鉴定即使为达标也不能说明铜管不存在质量问题,故鉴定机构仅对断面表层成分用扫描电镜方法进行鉴定并无不妥。综上,新消公司无充分理由及证据证明鉴定报告有误,铜管是争议机组的重要组成部分,铜管存在质量问题,显然争议机组存在质量缺陷,故本院对该鉴定报告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4日,平阳医院、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甲方、买方)与新消公司(乙方、卖方)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由卖方提供特灵品牌空调设备,包括CVHG780离心式冷水机组3台(每台100万元)、RTHDE3G2G1螺杆式冷水机组1台(67万元)、RTXC160螺杆式风冷热泵冷(热)水机组2台(每台56万元)、RTXC200螺杆式风冷热泵冷(热)水机组2台(每台63.50万元),合同总价款606万元,合同价款包括指导安装费、调试费等;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0日历日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除非合同特殊条款中另有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正式验收后24个月;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时,在延付期内应按国家规定的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卖方的利息损失并给予赔偿;履约保证金卖方在签订合同前递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供货合同特殊条款约定:合同生效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货到工地经买方、监理检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货款的60%,结算价5%的余款待四年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无息);若买方或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安装材料不符合招标时技术要求或国家规范要求的,则买方有权要求更换产品,并保持单价不变;若在供货过程中发现卖方提供产品配置或技术要求达不到投标时承诺的要求,则买方有权对卖方处以合同总价10%-20%的违约金,并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甚至取消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且此违约金不作为最终赔偿。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了60.60万元履约保证金,之后收到预付货款60.60万元。2016年10月,平阳县工务局承继了原平阳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的权利义务。
2017年7月13日,平阳医院、平阳县工务局(甲方、买方)与新消公司(乙方、卖方)签订补充协议书,载明:由于现场不具备设备进场条件,签订供货合同至今未发货,现市场原材料上涨,给乙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若设备到场就位后还长时间不调试验收,损失还会持续,为了降低乙方损失,现变更合同款支付规定:卖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分批次供货,货到工地经买方、监理检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货款的60%;设备到工地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合格后货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因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导致设备无法完成调试,期满6个月时货款也应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空调主机设备出厂至到货后6个月期间保管由乙方负责,到货6个月期满后空调主机设备保管责任自动移交给甲方。
2017年7月27日,RTXC160、RTCX200各2台机组进场,同年10月26日,CVHG780机组3台、RTHDE3G2G1机组1台进场,监理单位审查意见均为设备符合要求,此后原告收到了付至60%的货款。2018年6月底或7月初,新消公司接到通知,应于7月16日前往现场进行空调系统联合调试,7月16日调试时发现争议一台R×××××机组内有水,之后发现内部铜管破裂。该争议机组系与另一台同型号机组相连的备用机组,相连机组正常运行时该机组一般可不予启用。
2019年1月,平阳县工务局更名为平阳政府投资中心。诉讼中,双方对争议机组之外的七台机组达成调解协议,新消公司同意完成对该七台机组的开机调试、控制面板安装、使用指导,平阳医院、平阳政府投资中心同意支付该七台机组合同价款的20%,支付该七台机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80万元,退还履约保证金60.60万元,双方对该七台机组不存在其他争议。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除4.80万元利息外,其他双方均依约履行。
诉讼中,本院依平阳医院、平阳政府投资中心申请依法委托对涉案一台R×××××机组的质量进行鉴定。2019年6月27日,杭州鉴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修正函修正后),载明:将破裂铜管分两段整根拔出,将破裂铜管的半根分成三小段(原破裂口保留完整);内窥镜照片可以看出,铜管内侧为不光滑、凹凸面,铜管破裂方向为由内向外延伸,更换破裂的铜管后,安装新的铜管对换热器进行修复;选取未断裂处的铜管进行检测,成分中Cu+Ag占99.96%,符合国家标准GB/T5231-2012《加工铜及铜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中对磷脱氧铜(代号C12200,牌号TP2)Cu+Ag≥99.9%的规定;铜管破裂处存在明显的鼓包开裂现象,断面呈灰色,断口附近内表面未发现明显的挤压磨损痕迹;将断口分为A、B、C、D四个区域,四个区域断面均存在覆盖物,经能谱分析,覆盖物主要成分为氧化铜,其中A、B断面覆盖物中锌分别占9.7%、9.5%,C区、D区断面覆盖物中不含锌;铜管断裂模式为韧性过载断裂,结合断口处成分分析及断口金相分析,特别是断口A、B处锌含量较高,铜管局部区域存在以锌元素为主的夹杂引起铜管局部分层,降低了铜管的性能从而导致铜管破裂;铜管破裂会导致制冷剂泄漏、润滑油进入水系统等,调试当天进行过开机,会导致压缩机及相关电气系统受损;鉴定意见为铜管存在质量问题,涉案风冷机组存在质量缺陷。平阳医院、平阳政府投资中心为此支出鉴定费合计136785元。
本院认为:本案供货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一)关于货款及利息。即使平阳医院、平阳政府投资中心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但现双方争议机组确实存在质量缺陷,其有权拒付货款。若争议机组无质量缺陷,通水亦不会损坏机组,故机组损坏不属于保管方责任。根据双方补充协议书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新消公司在其提供的涉案机组存在质量缺陷尚未妥善处理的情况下,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更换一台R×××××螺杆式风冷热泵冷(热)水机组及要求质量保证期四年。涉案机组存在质量缺陷,根据双方供货合同约定,设备材料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买方有权要求更换,且该设备内铜管破裂后可能引起其他关键部件损坏,显然不适合维修后使用。平阳医院、平阳政府投资中心要求新消公司更换一台R×××××螺杆式风冷热泵冷(热)水机组,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质量保证期,根据供货合同约定应为货物正式验收后四年,新消公司亦对质保期为四年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鉴定费136785元。因被鉴定的争议机组存在质量缺陷,鉴定费应由新消公司承担。虽然鉴定报告中表明鉴定费包含更换破裂铜管的费用,但鉴于争议机组应由新消公司回收,更换铜管的利益亦由新消公司享有,故该费用应由新消公司承担。鉴定费其他金额均系因鉴定收取的合理费用,鉴定人员包含理化及空调方面专家符合鉴定需要,并无不妥,故亦均应由新消公司承担。
(四)关于违约金。涉案争议机组系与另一台同型号机组相连的备用机组,而相连机组运行正常,备用机组一般情况下可不予启用,故目前并未严重影响使用。考虑到新消公司提供的八台机组中七台已经交付并正常使用,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显然过高,但争议机组存在影响使用的隐患,且原告已为此产生诉累,本院酌定由新消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
(五)关于履约保证金。双方已就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本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平阳医院、平阳政府投资中心调解时应知争议机组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在此情况下仍同意退还履约保证金,后亦已实际予以退还,现其主张新消公司返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交付端口协议、特种设备证、压力容器说明书。平阳医院、平阳政府投资中心要求新消公司交付争议机组的端口协议、压力容器说明书,新消公司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平阳医院、平阳政府投资中心要求新消公司交付特种设备证,双方合同对此未作约定,新消公司主张应由业主方办理,故本院在本案中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新消公司同意配合办理,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办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反诉被告温州新消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反诉原告平阳县人民医院、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更换一台R×××××螺杆式风冷热泵冷(热)水机组,并交付该机组的端口协议、压力容器说明书,该机组质量保证期为正式验收后四年;
二、反诉被告温州新消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平阳县人民医院、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鉴定费136785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236785元;
三、驳回原告温州新消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平阳县人民医院、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840元,由温州新消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13759元,由温州新消经贸有限公司负担6259元,由平阳县人民医院、平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负担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裴 伦
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