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民初91号
原告:东阿县中南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人民街南首路***名郡小区西门南第一间临街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文化街180号。
负责人:***。
第三人:山东东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鱼山路东阳光路南开发区党群服务中心306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阿县中南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山东东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东阿县中南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阿县中南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 记 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