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671号
原告:山东东财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阿胶街103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东阿国胶堂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工业园鱼山路西胶光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东阿县昌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城青年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青年街207号。
被告:***,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青年街207号。
原告山东东财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阿国胶堂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东阿县昌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东财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东财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传指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