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财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东财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890号 原告:山东东财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77741813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审计法务部副经理。 被告: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归德铺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779723244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东阿县亿科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工业园香江路东、长江一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579350500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增,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被告:***,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山东东财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增、***、山东东阿山水薄板有限公司、东阿县亿科板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东财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东财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