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4民初672号
原告:山东东财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经济开发区鱼山路东阳光路南开发区党群服务中心3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青年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东阿国胶堂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工业园鱼山路西胶光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山东东财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鼎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东东阿国胶堂阿胶药业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向原告发送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通知其应在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间向本院预交本案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接到通知后逾期仍不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财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东财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