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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初字第36

原告舟山舟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船用品市场3幢东十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图。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孟廷,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镇螺门村

法定代表人林谦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舟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舟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袁承志

 

二OO月十

 

书  记  员   张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