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民终1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美中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2栋606室。
法定代表人:朱永纯。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柏,男,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烨,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辉东,男,常宁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彭年军,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衡南县。
原审被告:湖南美中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江镇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车江镇(S214线)106-1室(水厂家属房)。
负责人:王晓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斌,男,衡阳市蒸湘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周继才,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初中文化,住衡阳市蒸湘区。
原审被告:陈佳,女,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高中文化,住衡阳市珠晖区。
原审被告:周某,男,201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学生,住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理人:陈佳,女,199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高中文化,住衡阳市珠晖区。
上诉人湖南美中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烨、原审被告湖南美中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江镇分公司、彭年军、陈佳、周某、周继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2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美中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以原审被告湖南美中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江镇分公司已与被上诉人曹烨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美中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美中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上诉人湖南美中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福元
审判员 王若中
审判员 唐福元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