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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细芬诉湖南美中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底涟滨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02民初152号
原告曾细芬,女,汉族,1954年3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流波,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伟明,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美中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2栋606。
法定代表人朱永纯。
被告湖南美中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底涟滨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桑塘街东侧。
负责人彭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细芬与被告湖南美中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美中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底涟滨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曾细芬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细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细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细芬负担。
审判员  肖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