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美中环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美中环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05执保297号 关于**与湖南美中环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美中环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白沙洲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照(2022)湘0405民初320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1月24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美中环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被申请人湖南美中环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白沙洲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67.53元及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9228.89元(以上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2年11月24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该案申请保全标的为2319228.89元,实际控制金额为2156296.42元。因未足额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