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132民初351号之一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龙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某某局,住所地峨边彝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xxxxxxxxxxxxx。
负责人:张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蒲某,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峨边彝族自治县某某局、第三人蒲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于2025年5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