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星节能炉具有限公司

湖北鑫星节能炉具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83执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星节能炉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问安镇安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池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建风,男,生于1985年1月26日,土家族,现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周芳,女,生于1986年4月1日,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星节能炉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建风、周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542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