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星节能炉具有限公司

湖北鑫星节能炉具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83执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星节能炉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问安镇安阳路。
法定代表人:李池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建风,男,生于1985年1月26日,土家族,现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周芳,女,生于1986年4月1日,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星节能炉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建风、周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4日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3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