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327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湖南速跃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棱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内涉外花园外教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79796940。
诉讼代表人:刘长河,系湖南速跃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蕾,女,1994年8月24日出生,该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熠,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速跃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必芳
人民陪审员 李 曦
人民陪审员 任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方友幸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