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速跃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德江南现代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民终16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奎,常德市鼎城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德江南现代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红云社区三组。
诉讼代表人:罗畅,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湖南速跃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达沃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内涉外花园外教楼一楼。
诉讼代表人:刘长河,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华,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永顺县,管理人工作人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南德江南现代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速跃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9月28日,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湖南德江南现代商贸城实业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8310元,减半收取91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晓桃
审 判 员 刘爱华
审 判 员 刘宇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盛 辉
书 记 员 徐晓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