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诺派克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民初3458号
原告: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三段1号。
法定代表人:韩仁波,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60753400T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诺派克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峰街7号。
法定代表人:李菁,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51573336R
原告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创公司)与被告大连诺派克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8)辽0281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博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辽02民终20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8)辽0281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大连诺派克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姚志武
审判员  翟振凯
审判员  顾仁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