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2000号
申请执行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
被执行人: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三段1号。
法定代表人:韩仁波。
本院在执行***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271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4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夏得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季明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