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81民初2741号
原告:大连东亚光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78732132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60753400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东亚光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博创信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东亚光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 笑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