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终2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雪峰,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晨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绿富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980。
法定代表人:刘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海,男,北京绿富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静,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雪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绿富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9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雪峰于2019年3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岳雪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岳雪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岳雪峰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刘秋燕
审 判 员 朱文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田 心
书 记 员 侯顺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