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412号
申请人:四川锐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胥家路口紫薇巷**。
法定代表人:王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绿富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院**楼1980。
法定代表人:韩慧敏。
申请人四川锐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绿富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905833.33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在3905833.33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锐丰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绿富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905833.33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