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凯斯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凯斯圣玻璃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天翼风电设备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1民初6117号
原告:沈阳凯斯圣玻璃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明。
被告:锦州天翼风电设备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穆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凯斯圣玻璃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天翼风电设备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凯斯圣玻璃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被告已支付货款,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凯斯圣玻璃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美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晓丹
书 记 员 卢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