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5693号
原告:***。
被告:沈阳凯斯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87-2号。
被告:***。
原告***与被告沈阳凯斯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樊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