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凯斯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凯斯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5693号 原告:***。 被告:沈阳凯斯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87-2号。 被告:***。 原告***与被告沈阳凯斯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樊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