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红叶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与兰州红叶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3财保3号
申请人:**1,住甘肃省陇西县。
委托代理人:**2,住甘肃省陇西县,系申请人之哥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兰州红叶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兰州红叶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申请人:**,住甘肃省甘谷县。
申请人**1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兰州红叶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网查,如有财产对1562873.37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以青海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担保函担保,担保额度为1562873.37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1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兰州红叶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网查。如有财产对1562873.37元范围内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逾期则予以解除。
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1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保积乾
审判员 申辉昌
审判员 李东生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子凤
书记员 张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