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6民初6310号
原告陕西瀚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淑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鑫,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博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祝正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瀚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博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瀚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4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马 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