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6民初5502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锋,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引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博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祝正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成有,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博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意愿为由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意愿为由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109元,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 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