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张掖农投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4219号
申请执行人: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地址:甘州区张靖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6956489372。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燕君,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岳华,系该公司第八热所副所长。
被执行人:张掖农投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州区景福宁园S8商住楼1-3-30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4TW9XM。
法定代表人:赵春河,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农投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的(2022)甘0702诉前调确6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掖农投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偿付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供暖费26876.04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若张掖农投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案件款。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5月11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诚信诉讼承诺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
2.2022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掖农投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
3.2022年5月11日、2022年5月20日、2022年6月13日、2022年7月15日、2022年8月15日、2022年9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张掖农投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5月17日,我院对被执行人张掖农投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进行了冻结信息的措施。
5.2022年7月4日、2022年9月28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掖农投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6.2022年9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掖农投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7.2022年9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岳华,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26876.04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26876.0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匀
审判员  陈丽
审判员  丁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洋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