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2007号
申请执行人: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沙门迎恩村路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695489372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彦,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22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偿付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供暖费16856.2元,违约金2548.13元,合计19404.33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偿付4000元;于2022年2月25日前偿付1500元;于2022年3月25日前偿付1500元;于2022年4月25日前偿付1500元;于2022年5月25日前偿付1500元;于2022年6月25日前偿付1500元;于2022年7月25日前偿付1500元;于2022年8月25日前偿付1500元;于2022年9月25日前偿付1500元;于2022年10月25日前偿付1500元;于2022年11月25日前偿付1904.33元,若***任何一期逾期,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案件款。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掖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2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下落。
3.2022年2月25日、2022年3月18日、2022年4月11日、2022年5月18日、2022年6月7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8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予以冻结。
4.2022年2月26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甘州区不动产,因本案标的仅为19404.33元,故对该不动产不予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
5.2022年2月15日,本院向车管部门调查,反馈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6.2022年6月26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寻找未果,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7.2022年8月9日,本院依法对***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强制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2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提交发票七张,票据总金额6913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此款系被执行人***父亲替***私下向申请执行人公司缴纳的本案案件款。
9.2022年8月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的父亲替***私下向申请人公司缴纳案件款6913元
本案执行标的19404.33元,执行到位6913元,剩余12491.33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甘州区不动产,因本案标的仅为19404.33元,故对该不动产不予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正委
审判员 徐 毅
审判员 赵治瑛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成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