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张掖市琮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7652号
申请执行人: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地址:甘州区张靖公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6956489372。
负责人:谢梓茂,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岳华,系第八供热所副所长。
被执行人:张掖市琮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州区天薇嘉园6-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AP1U8U。
法定代表人:张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岩,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琮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甘0702诉前调解确12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张掖市琮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付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供暖费75492.03元,于2022年7月20日前偿付20000元,于2022年8月20日前偿付20000元;于2022年9月25日前偿付35492.03。若张掖市琮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期逾期,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案件款。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75492.03元,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已履行42521.86元,下剩案件款被执行人承诺于2022年10月25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可于2023年3月25日后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76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 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蒲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