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2530号
申请执行人: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沙门迎恩村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6956489372。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岳华,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该公司第八管理所副所长。
被执行人: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电力局十字向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67204497L。
法定代表人:张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19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付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供暖费123627.83元,于2021年10月25日前偿付30000元,2021年12月20日前偿付40000元,2022年3月30日前偿付53627.83元,若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期逾期,中环寰慧(张掖)节能热力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案件款,并要求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金22005.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22年3月16日,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22年3月16日、2022年3月18日、2022年4月7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6月14日、2022年7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存款及车辆,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4.2022年5月4日,本院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到甘州区电力局十字向西50米实地查看,未找到被执行人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本院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再次提供的地址多次到甘州区景福宁园物业公司三楼寻找被执行人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虎未果,该公司工作人员陈述张虎经常不在公司。
5.2022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虎限制高消费。
6.2022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2年7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其陈述被执行人张掖市德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虎长期在外躲债,申请执行人多次寻找未果,现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25633.58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玲
审判员 那海燕
审判员 张燕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 鹏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