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3103民初1122号
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KAGJD18,营业场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法帕村委会遮晏村民小组。
负责人:***,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生,系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经理,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景颇族,1988年1月18日生,云南省芒市人,高中文化,系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员工,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女,汉族,1992年11月16日生,云南省芒市人,中专文化,系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员工,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瑞丽市宏程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709856607E,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经济合作区广母路旁。
法定代表人:*国文,男,汉族,1946年12月19日生,系瑞丽市宏程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住云南省瑞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新,云南吴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与被告瑞丽市宏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1元,依法减半收取3186元,由原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罗乔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广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孔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