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野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正渤辽西环保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北民初字第00387号
原告王晓欢,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辽宁正渤辽西环保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欢被告辽宁正渤辽西环保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晓欢承担。
审 判 长  吴 琪
人民陪审员  唐锦辉
人民陪审员  赵丽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