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峻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佩盾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峻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成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佩盾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峻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成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7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旌民初字第3605-1号
原告:四川佩盾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蔡勇,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积艳,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峻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权发。
被告:董成友。
原告四川佩盾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峻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成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佩盾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佩盾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佩盾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820元、保全费3440元,共计8260元,由原告四川佩盾宇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采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梦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