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峻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民初1608号

原告:***,女,生于1970年6月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贵,苍溪县东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4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男,生于1990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四川峻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55365C。

法定代表人:张权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峻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