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125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顺城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423981-5。
法定代表人:袁白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定远县连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安徽省定远县连江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0321963-0。
法定代表人:宋德勇,镇长。
安徽省华顺城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定远县连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恢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俞 斌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齐福灵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