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顺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顺城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铜陵佳茂雕塑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3执12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顺城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642398152(1-1),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袁白梅,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铜陵佳茂雕塑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700791892892A,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柱山大道北段2369号。
法定代表人:林胜,居民身份证号码:,。;林胜,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华顺城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铜陵佳茂雕塑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林胜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顾宗虎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