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82民初2981号
原告:安徽省华顺城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马鞍山南路1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642398152(1-1)。
法定代表人:袁白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彪,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环湖东路金色赤塘3B-17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0071568。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被告:安徽蒲岗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桥头镇蒲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82000029892。
法定代表人:金春耕,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华顺城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蒲岗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0000元,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华顺城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华顺城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岳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