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顺城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定远县连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07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定民一初字第01139号
原告:安徽省华顺城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富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智勇、杨品辉,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远县连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德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省华顺城市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连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陈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