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顺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

本院经开区法庭(安徽省华顺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铜陵佳茂雕塑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1140号

申请人:本院经开区法庭(安徽省华顺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院经开区法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经开区法庭。

被执行人:铜陵佳茂雕塑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天柱山大道北段2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1892892A。

被执行人:**,男,1970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开区法庭(安徽省华顺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佳茂雕塑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佳茂雕塑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佳茂雕塑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833.5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爱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