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鼎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狂龙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民初33号
申请人:江苏鼎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苏宁雅居38幢1013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狂龙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570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杨雅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金唐酒店3198。
法定代表人:曹忻军,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鼎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狂龙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狂龙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4000000元。申请人江苏鼎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鼎微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狂龙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锁宝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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