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民初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鼎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宝塔路258号苏宁雅居38幢13号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荧莹,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狂龙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570号707室。
法定代表人:杨雅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金唐酒店3198。
法定代表人:曹忻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鼎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狂龙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苏0118初33号的民事裁定,并向南京环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高淳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国际慢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现原告江苏鼎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鼎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海狂龙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狂龙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锁宝
人民陪审员 孙岩湘
人民陪审员 王恩卿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杭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