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民初259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鑫格照明电器商行。地址:泰安光彩大市场1区*栋***号。
经营者:周伟,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泰安市。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鑫格照明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井 慧
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