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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104民初5945号 原告:**,女,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5号金谷国际1507室。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工资共计47,401.50元,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17日工资18,431.16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10月-2023年2月养老、失业保险赔偿款5,625.00元;3.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公积金赔偿款5,670.00元;4.未如期支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约定“若有任何一方违约,则应每日按未能履行部分的0.1%向未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此款项实际支付金额以协议中约定的被告实际支付日期计算得出的数额为准;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入职被告处。2023年2月16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关款项,而被告仍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2年6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双方形成劳动关系。2023年2月16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至2023年2月17日,缴纳社会保险至2022年9月,缴纳医疗保险至2023年3月;被告尚欠原告工资65,832.66元,退还五险一金等保险款项(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11,295.00元,合计欠77,127.66元,被告承诺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00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再支付20,000.00元,余额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毕。协议中还约定“若有任何一方违规,则应每日按未能履约部分的0.1%向未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于2023年5月9日以被告拖欠工资及社保、公积金为由向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日,该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来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主张按LPR一倍计算,从最后一次还款日届满即2023年5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3年2月16日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和社保款项共计77,127.66元,现因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故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77,127.66元的责任。另外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每日按未能履行部分的0.1%支付,因违约金约定超出法律规定,原告自愿放弃,并主张按LPR一倍计算,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应从最后一次还款日届满即2023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计算违约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和社保款项共计77,127.66元及利息,利息以77,127.66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日起按2023年4月20日公布年利率3.65%计算,给付至77,127.66元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吉林省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