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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弟春与宁夏佳星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4428号
原告:刘弟春,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中森瑞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佳星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弟春与被告宁夏佳星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弟春以原、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弟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计682元,由原告刘弟春负担。
审 判 员 申建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凯丽
书 记 员 刘 婷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