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鼎鑫重汽配件经销部与内蒙古金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502民初2584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鼎鑫重汽配件经销部,住所地锡林浩特市东一环呼格吉勒路52号铺。
法定代表人:李莉娟,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华路,员工。
被告:内蒙古金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霍林郭勒市滨河路中段004-9-143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鼎鑫重汽配件经销部与被告内蒙古金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锡林浩特市鼎鑫重汽配件经销部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鼎鑫重汽配件经销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鼎鑫重汽配件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锡林浩特市鼎鑫重汽配件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苏乙拉图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振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