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581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磊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跃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杰,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金磊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辽宁光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
执行员 郝建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