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581执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燕立新,行长。
被执行人刘锐峰,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被执行人邬守兰,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内蒙古金磊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跃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桂兰,女,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被执行人冯贵君,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被执行人李金枝,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行申请执行刘锐锋邬守兰刘桂兰冯贵君李金枝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8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刘锐峰所有的位于霍市鸿鹏公交汽车职工住宅楼5-502号房屋、被执行人刘桂兰所有的位于霍市珠区振兴路工商局住宅1-3号房屋、被执行人冯贵君所有的位于霍林郭勒市和热木特大街南侧、滨河路西侧法官公寓1-2-304号房屋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姚永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