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6865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禄晟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3民初6865号之一
原告: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三营社区三泰4组19号。
法定代表人:严红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天、刘靓,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禄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府琛商务广场2幢14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盛、计良晶,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禄晟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周彬玲
人民陪审员  季 丹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