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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13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靖商初字第0001号
原告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三营社区三泰4组19号。
法定代表人生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建军,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住所地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德,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静,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润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计4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丁 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哲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