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430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吉祥大道北侧博威铝业西邻。
法定代表人訾榴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欢乐家园王庄社区服务站三楼。
法定代表人邢菲,董事长。
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345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进